但是,如果永遠分隔雙方,調解員就沒辦法找出他們一致的需要。鄰里之間的共同需要,不外乎是安居樂業;合作夥伴則期望生意繼續;親戚之間可能是維持關係。一旦找到雙方共同基礎,調解才可以進展,和解就有希望。
香港的調解初體驗始於1992年,政府在機場核心工程合約內引入調解機制解決糾紛。2007年施政報告提及調解可能減低社會成本,促進社區和諧,律政司從而研究可行性。2010年實施法庭指引,訴訟前或期間,興訟雙方均可考慮調解。至今年6月通過「調解條例」。
筆者喜見調解逐漸具認受性,更普遍和廣泛應用。可是,仍有市民誤以為爭議到興訟階段才能調解,甚至只有律師才能當調解員。上月初,更樂見通訊事務管理局和通訊業聯會成立調解服務中心,處理消費者與電訊商的爭議。調解普及,指日可待。
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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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編按︰調解力專欄逢周六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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