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於入稟狀指出,梅艷芳生前承諾給予梅媽每月十萬元生活費及汽車代步,但未有兌現。他又指身為滙豐國際信託主管及遺囑見證人之一的劉蔡秀蓮,與其他人士慫恿梅艷芳在神智不清情況下簽立遺囑。
入稟狀續指,由梅艷芳於○三年十一月尾入院,至翌月三十日逝世,其間院方在未有家人同意下替梅艷芳做手術,因治療失誤,導致梅艷芳死亡,須賠償三十億元。此外,更指連炎輝取締成為梅艷芳多間公司董事及私吞保險金;劉培基聯同他人到梅艷芳家中,移走多箱貴重首飾及文件,並入住梅艷芳的物業;蘇笑貞則協助隱瞞梅艷芳行蹤及病況,致財產被轉走。
案件編號:HCA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