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指出,當中包括兩宗個案的申請人面臨重大業務中止風險,申請人宣稱其業務可持續營運,但聲明所依據的假設,明顯與具體事實不符。另有數宗上市申請,文件初稿未有包含有關上市規則要求呈交的最基本資料及文件。此外,有不少上市文件初稿未有就申請人所涉及風險、過往財務表現及未來計劃提供有意義的披露,令投資者對其業務及前景,未能作出有根據的評估。
在兩個涉及重大業務中止風險的申請中,有涉及香港境外房地產發展商的申請,為顯示其營運資金充裕,申請人的現金流預測中,竟然假設平均售價將較歷史水平高近30%;惟經證監查證後,卻發現申請人在傳統旺季的銷售表現欠佳,造成實際現金流遠低於預期。
另一個案則是一家錄負資產淨值的媒體產品分銷商,申請人營運10年仍未錄得盈利,惟申請人假設若能收購及分銷更多產品,應可在兩年後錄得盈利;證監查詢後發現,申請人部份產品的毛利未能抵銷成本,在證監對該聲明表示關注後,申請人未有繼續上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