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爭產】若遺囑沒有列明 律師:雙親遺產將歸子女所有
遺產槍擊爭產
女疑犯與四舅父曾就物業價格在Whatsapp中討論。
太古城鰂魚涌公園一死三傷開槍殺人案( http://bit.ly/2lyuxpI ),起因懷疑是女疑犯不滿亡母的遺產被舅父和阿姨合謀侵吞。法律界人士稱,遺產執行人有權變賣有關遺產,但必須以受益人最大的利益為依歸,否則受益人可以透過民事追討。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律師指出,一般而言,除非有遺囑列明子女無權繼承遺產,否則父或母離世,其遺產將歸子女所有。換言之,即使女疑犯的母親離世,也不影響她接收來自外婆的遺產。
根據女疑犯與四舅父的一段Whatsapp對話,二人曾就出售物業的價錢作討論。四舅父以同類單位的交易作例子,指2015年有一宗788萬元的成交,但去年2月,叫價大約是630萬元,兩者「有相當的差距」,提醒姨甥女(女疑犯)「你今天如果接受了不按市場的價錢,即是接受了低一點的,日後不要向我追討」、又說:「有意見就必須現在提出」。從兩人的對話中,可見四舅父視女疑犯是其中一名遺產受益人,只是有人想盡快賣走物業,即使樓價較低。據悉,女疑犯外婆的遺產,由外婆其中一名兒子做遺產執行人。
黃國桐律師指出,遺產執行人有權處理遺產,法例規定,他必須以最大的善意去執行其責任,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受益人如有不滿,認為對方有偏私,違反執行人或信託人的責任,可以提出證據進行民事追討。若證明有關人士是為一己私利,惡意或串謀訛騙,更可能干犯刑事罪行。
黃國桐續稱,遺產的變賣並沒有時間規定,「市場係波動既」,遺產執行人有權決定變賣的時間而毋須考慮其他人的意見,只要有關交易是「以受益人的利益為依歸」。黃坦言,受益人有不滿可以追討,但並不容易,對方可以「已盡最大能力」作辯解,他亦不能擔保取得最好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