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律師的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成員謝偉俊指出,Uber作為一個網上平台,並非租車公司,無直接參與每次叫車交易,當中確有灰色地帶。根據普通法原則,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如背後有人串謀教唆,亦屬違法。而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亦禁止招攬乘客乘搭非法載客取酬的汽車。Uber對司機服務有規定,包括衣着及要備有瓶裝水等,屬有組織安排。另外,Uber司機雖無直接收車資,但如有證據顯示司機以迂迴方式收到報酬,便不屬合法的友情接載。今次案件有不少可爭辯之處,視乎法庭如何判決。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今次除放蛇拘司機外,罕有地連Uber職員亦一併拘捕,是想建立一個案例,藉此取締Uber豪華車服務。但若今次未能成功檢控,便可能要修改法例。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