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學生去年11月三罷時在將軍澳用單車堵路,被警方拘捕時遭圍毆,要留院四天,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他昨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事,惟面對同樣控罪的樹仁大學女生,卻遭律政司拒絕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有類似案件准以相同方式結案,質疑律政司處理方法不一,要求他們再作考慮。控方謂會再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張君龍(21歲)昨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其間不得無合理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引致阻礙、不便或危害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亦不得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他另須付1,000元堂費。案情指去年11月13日有單車被棄於將軍澳隧道公路上,當時被告獨自搬運共享單車以設置路障,令現場出現車龍。警員見狀制服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據悉被告被捕時遭警員圍毆致腳骨斷裂,要留院四天,他考慮向警方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