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原告簡水有、簡富強、簡貴安、簡成標和陳玉華在訴訟中指,涉案土地原地主是原居民,多年前將土地奉獻作公家用途。但自去年9月起,新地主黃天龍在路上設路障,收取車輛過路費,私家車可選每小時付10元或月費1,000元。路障旁的小更亭並貼上通告,講明若不付費,須大叫「芝麻開門,我係死窮狗」才可通過。
暫委法官廖文健昨質疑村民所謂奉獻的說法,追問有何人證物證支持;若單憑推論,地主也可能純為睦鄰,給予鄰里提供方便而已。法官在毋須兩名被告、即新地主黃天龍及租客余東發陳詞回應下,便拒絕原告延續禁令的申請。
記者昨到現場視察,發現涉案道路交通繁忙。原告之一的原居民村長陳玉華稱,被告地主去年4月以50萬元買下有關地段,但沒有在村內置業,相信對方買路是「有心收村民錢」。
案件編號:HCA1975/19
■記者蔡少玲、 劉偉琪、羅日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