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肛交罪行罰則降低 主控官不知情 魚檔少東上訴得直獲減刑
司法覆核肛交上訴得直
高等法院今年5月在一宗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七項涉及性罪行的條文歧視男同志,包括第118C條「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並依律政司建議,將該罪罰則降低,和「與女童非法性交」罪行看齊,由終身監禁改為監禁5年。一名於去年承認兩項非法肛交罪而被判監兩年半的魚檔少東,早前以上述理據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裁定少東上訴得直,減刑至10個月,即時獲釋。
上訴人楊浩南(27歲),案情指他於instagram結識案中13歲男童。相識不久,男童便主動要求成為其「PTBF(出租男友)」。上訴人一度拒絕,但最終先後兩次帶男童回家,在男童同意下肛交。
上訴人於去年11月被判監兩年半。上訴人一方在聆訊時強調,《基本法》保障市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根據當時的法例,與16歲以下男童非法肛交,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與13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定罪後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但若少女年齡介乎13至16歲,則最高刑罰只是入獄5年,認為相關罰則構成性傾向歧視。
上訴庭法官同意,涉案第118C條構成歧視,亦同意法官區慶祥在司法覆核案中所作的補救詮釋,將同性非法肛交和異性非法性交的罰則看齊。
上訴庭並指出,其實終審法院早於2006年「梁威廉訴律政司」一案中,已裁定同性肛交和異性性交兩者,應被視為類似的性行為,認為第118C條中男男肛交的合法年齡應由21歲下調至16歲,與異性合法性交年齡看齊。故此,上訴庭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效和恰當的機制,以審視現行法例和政策是否對同性伴侶關係構成歧視,不應由法庭經過漫長的法律程序去解決。
此外,上訴庭更指出,上訴人於去年9月表示認罪,並於11月接受判刑;而在判刑之前,律政司一方已在有關司法覆核聆訊中承認條例歧視,並提出補救詮釋,將最高刑罰由終身監禁下調至5年。惟本案主控官竟沒有意識到相關情況,法庭為此感到驚訝。再者,根據案情和相關情況,本案似乎不應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判刑。
在考慮所有案情、上訴人認罪、有悔意、而且是13歲事主主動提出以性換取金錢回報,以及上訴人一度提醒事主有關風險等原因,上訴庭最終改判上訴人監禁10個月,並可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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