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今年二月份憲報,有逾四百人被列作恐怖分子,當中六人與IS有關,但該憲報並無列明IS本身是恐怖主義團體。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這太含糊,易造成法律爭拗,因《反恐條例》第十條指任何人不得知情下「招募另一人成為該團體(Body)的成員,或成為團體的成員」,否則最高可判監七年,故「團體」兩字的定義很重要。
陸認為較易的補救方法是從速刊憲,清楚列明IS及塔利班等組織是法例中所指的恐怖主義團體,免恐怖分子有機可乘來港活動。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大律師亦指,《反恐條例》中未有以附表形式清楚列明哪些團體或人是法例可懲罰的恐怖分子,做法有欠理想。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