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修訂有關披露「給予實體的貸款」的條文。現時上市規則規定,若上市公司給予其他公司的有關貸款的比例超逾8%,即須披露,該比例是採用5項測試來計算,包括資產、代價、盈利、收益及股本5個比率。港交所發言人指出,該規例乃04年生效,但兩年來大多數公司只採用資產比率測試,即貸款佔公司資產總值逾8%作為衡量基準,而執行上亦較方便,故索性修例,只須以資產總值來計算。
港交所又加入條文,訂明上市公司若因日常業務而產生應收貨款(因提供財務資助而產生的除外),而該項應收貨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則在計算上述資產比率時,該應收貨款不計入「給予實體的貸款」內。
是次修例亦涉及上市公司須予披露的交易,要包括不涉及任何資產收購或出售的交易,例如提供財務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