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借CEPA、大灣區發展為例,辯稱即使《基本法》沒有提及亦不代表不能推一地兩檢,「CEPA都係《基本法》冇寫㗎,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計劃亦都係冇寫」,「係咪話《基本法》嗰度冇寫嘅嘢,我哋就唔可以做呢?」她重申不能以普通法原則理解《基本法》,否則可能會有矛盾、誤解,「靜態嘅《基本法》同動態嘅普通法,喺磨合嘅時候係一個新嘅法制,亦都係一個好好嘅制度」。
譚惠珠則特意開記招為人大常委會決定背書。她聲言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過程中有詳細斟酌,包括先交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而提案亦經國務院與人大法律委員會磋商,人大常委會又徵詢過基本法委員會意見,然後才作出獨立判斷,故「所有法律上要做嘅嘢佢已經做晒」,又強調「整個需要做立法或者作決定嘅流程,都係完全步步一環扣一環咁樣做咗,因此呢個一定唔係人治」。
對於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依據,譚表示「喺中國嘅憲法體制裏面,人大常委會嘅決定等同法律,呢個亦都係法律」,「我自己嘅意見就係,我哋(香港法院)對人大作出嘅決定應該係冇司法管轄權」。她認為,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文本未必與香港法院判詞一樣,羅列各項事實證據法理,但已具備必要內容,本港習慣普通法思維的精英人士,未必習慣決定文本寫法。
陳文敏反駁梁、譚的言論指,固然《基本法》無提及的不代表不能做,但18條清楚列明內地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否則不在港實施,強調「《基本法》講明唔可做嘅嘢一定唔可以做」,而既然內地、香港都覺得18條不適用於一地兩檢,答案顯然是應實施港法律,則一地兩檢在邏輯上已講不通。他同意人大做事有嚴謹程序,正如行會等亦有嚴謹程序,「但嚴謹嘅程序唔等於係法律」。他再駁斥譚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法律之說,指「中國係咪人大常委任何決議都係法律呢?如果係咁,呢個咪就我哋所講嘅人治」,他指人大常委會無疑享立法解釋權,其對法律的解釋具約束力,但今次既非釋法,若連人大決定亦說成是法律,「咁人大所有嘢都係法律,咁人大仲使乜通過法律啫?」這是有違鄧小平提出要依法治國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