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海證券報》日前報道,國土資源部為了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該部與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向各地發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要求明確填寫建設項目的開工及竣工時間,原則上商品住宅項目的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否則須支付違約金,下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無疑是防止開發商囤積土地。
據悉,開發商若不能按時開工,可向土地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換言之,項目開發期設定為最長4年,否則須向出讓人按比例支付違約金。
《重慶商報》引述內地商業銀行稱:「以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期限並不固定,一般3至5年,但在實際操作中,拖得更長的也有不少。」
此外,國家審計署昨日公佈,京、津、滬等11個城市均有欠徵、減免及違規使用土地出讓金等問題發生,該署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副司長翟挨才指出,問題將引發金融信貸風險,以及不利中央調控土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