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規則》訂明,主板上市12個月內的新股及創業板股份,控股股東押股須立即披露。但其他股份,控股股東不論質押全部或部份股份,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公佈,包括質押多少、何種股份、涉及款項及安排詳情。如應用於所有內幕消息指引一樣,所謂「合理切實可行」的時間即多久,監管機構並無指引。
有熟悉上市規例人士解釋,如控股股東押股只為個人財務融資,未必需要公佈。不過如公司與其往來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其中對控股股東最低持股量有限制,此情況若大股東押股即會違反該協議,「如銀行會Call loan(追收欠款)」,而該筆貸款對公司影響重大,上市規例要求公司需公佈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