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馮瑞光(21歲)已退學,兼職補習教師為生,處理本案後會返回北京生活。自殺死者是被告念幼稚園認識的好友,他指教授發表不當言論,他一時衝動才犯案,深感後悔,幸沒人受傷,望判罰款。
裁判官指本應判被告入獄,但考慮案件背景及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決定判他有條件釋放,准他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助理教授X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亦非X學生。
X於去年10月19日進入城大楊建文學術樓其中一個課室上堂,發現被告坐在講席上,X要求被告離開不果後通知保安報警。被告斥責X就自殺事件發表不當言論,其間恐嚇X。
案件編號:WKCC270/18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