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003年04月11日)本欄那篇「港交所選董事公平嗎?」的文章中,筆者指出:「……基金經理所扮演的角色,是代基金持有人作出投資而已,基金管理的資產是不屬於基金經理的,正如在股票基金內持有大量股票,但這些股票是不屬於基金經理,他僅是代替基金持有人(即各位投資者)管理而已。……基金經理以其基金內所持有的股票進行投票時,是應該基於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主,而不是為其他私人理由,例如友好或交情之類。正如這次港交所的董事選舉,假若基金經理以其基金所持有的港交所股份來投票選董事,則該基金經理有必要表明他的投票是基於投資者利益,還是其他私人理由。
此點頗重要,因為這些股份並不屬於基金經理,而是屬於一般基金投資者,例如你或我的強積金,基金經理不應將我們的權利(持有股份的投票權)作「人情」。我們廣大投資者絕對有知情權,這也是我們的權利。」此外,文中亦講到:「希望馬局長可正視這問題」。
在上述文章見報後,很高興在翌日隨即收到財經事務局及庫務局就此事的回應,可見該局辦事效率頗高,令筆者對其改觀,怪不得在日前公布《港大民意網站》的調查顯示,馬局長的民望得以上升,由早前在14個人中民望排行14,上升兩級至排行第12位,可見近期馬局長的表現已見成效,希望其表現繼續令香港經濟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