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地兩檢】無接納袁國強建議 人大3原因撐符《基本法》第18條
20條合作安排《基本法》一地兩檢袁國強李飛
人大常委無接納袁國強原先所提議以基本法20條「授權」一地兩檢。何柏佳攝
人大常委今通過一地兩檢草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原先提出以《基本法》第20條推行一地兩檢,該條文列明,香港享有人大、人大常委會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而內地於公佈的《合作安排》草案說明,不點名指曾有建議認為,人大常委會可按20條規定「授權」西九站設口岸推一地兩檢,但意見最終未有被授納。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記者會承認,港府和內地的專家、部門都考慮過用20條,「(但)這一條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不能說它錯,只是因為《基本法》的這些條款當時有特定的立法背景和指向」。
李飛續指,與其他國家的憲法講公民權利、國家機構、司法制度、立法制度不同,內地憲法講求對經濟制度、經濟運行方式、經濟發展的規定,「發展就會有新的事務,有新的需要,憲法就要起到保護的作用、推動和促進的作用」,故此無論用18條或20條推一地兩檢,「都說明大家在努力的想使香港《基本法》能夠適應香港經濟社會的發展,使一國兩制的事業取得更大的成績」,總而言之「我們考慮的比你們提的問題範圍多得多」。
● 只按《合作安排》在「指定」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有別於第18條所指的覆蓋香港「全境」實施內地法例
● 以港區人大代表選舉採用內地選舉法等為例,指過往已曾在港實施人大制定的法例,有關安排同樣沒有載入《基本法》附件三
● 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港府公佈或本地立法執行,但一地兩檢是按內地法律實施查驗,且執法的是內地而非香港機關
● 引用多條條文證明決定有法理基礎,包括第2條(香港享用高度自治)、第7條(香港有權管理境內土地)、第22條及154條(香港實行單獨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第118及119條(香港有權制定適當政策,推動行業發展)
● 堅稱未違第18條,指一地兩檢安排只涉及在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不存在抵觸第18條所指的全港境內
● 提及特區政府早前曾建議引用第20條,由人大常委會授額外權力落實一地兩檢,但指一地兩檢問題較複雜,故採用人大「批准、授權」的方式更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