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昨頒布判詞說,恒隆在亞洲金融風暴後,擔心信和不肯成交,互相猜忌,信和要求檢查酒店地盤及進入恒隆旗下康蘭酒店作參考,均要由法庭下令,才能如願,後來信和致函屋宇署,投訴橋景酒店的天台有僭建物,要求署方確認有清拆風險,其主席黃志祥更親身將信件副本,交予屋宇署長,恒隆均不知情。
上訴庭續指,信和曾兩度就橋景酒店的業權,致函恒隆查問,第二次查詢,是在成交前一日,還附送一份有一百頁的報告,而成交前半小時,信和才稱接受恒隆撤銷合約,要求索回定金。
上訴庭指出,屋宇署的調查小組,已認為信和的投訴無理據,恒隆亦妥善回覆了信和的第一次查詢,至於第二次查問,因信和沒給予合理時間回覆,不必理會。
上訴庭認為,恒隆經已證明橋景酒店業權良好,雖然有漏水問題,但酒店仍然可以運作,僭建物及防火等投訴,則無理據,至於信和指橋景酒店房間及大堂的質素,應如康蘭酒店,上訴庭觀看錄影帶後,認為橋景酒店不比康蘭酒店遜色。
事源信和透過旗下公司MarinerInternationalHotelsLimited,購買恒隆擬建的橋景酒店,並於九六年十二月簽約作實,原定九八年六月成交,惟信和指酒店設施差,認為恒隆毀約,終鬧上法庭。
案件編號:CACV2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