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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首宗檢控 插「光時」旗電單車司機今坐輪椅上庭 官引第42條拒批保釋

蘋果日報 2020/07/06 14:45

恐怖活動港版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唐英傑

今年七一,23歲男子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執勤警務人員。涉案電單車司機被制服,並遭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為本港首名遭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他上周因全身多處骨折留院,缺席聆訊,今午被帶到法庭。庭上所見,被告身穿案發時的義務醫療隊衣服,坐著輪椅出庭。控方申請押後三個月,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再訊,被特首指派處理國安案件的蘇官謂,考慮到港版國安法第42條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被告須繼續還柙候訊。
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在庭外指,被告透過律師向支持者表示「佢身心安好,大家繼續努力,多謝大家關心。」劉並透露被告左腳受傷,是被告在電單車跌下以及被捕時受傷,他不知道警方有否有取他的 DNA。
劉指從控方口中得知,被告將會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被告不排除到高院申請保釋。
控方今指因案件牽涉軒尼詩道、盧押道、謝斐道一帶,範圍廣泛,需時檢閱相關店舖閉路電視影片、公眾新聞片,以及檢查被告手機。據了解,控方指被告所駕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當日屢次不理警方警告,沒有停車,最後撞向第三道防線近十名警員,其中三人嚴重受傷,包括脊椎移位、肋骨骨折,一人至今留醫仍未出院。
被告唐英傑(23歲),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0及21條,指他於本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4條。詳情指被告於本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據了解,控罪指被告駕駛電單車高速衝向警察。控方指控被告駕駛電單車涉恐怖活動,插「光時」旗幟則涉分裂國家。
據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劉偉聰透露,被告現於日本餐廳任侍應,被告申請保釋,指可交出十萬元現金、被告母親、僱主及前僱主各可交出十萬元現金人事,被告願意不離港、守宵禁,甚至可不再駕駛電單車,但總裁判官蘇惠德不准被告保釋候訊。
港版國安法第42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案件編號:WKCC2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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