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消息,葉劉局長對傳媒透露,保安局正考慮在二十三條的條文中加入公眾利益,和資料已被披露作為抗辯理由。而管有煽動性刊物會構成刑事罪,亦考慮予以撤銷等,還說把二十三條的建議,以法律語言表達云云。
甚麼法律語言?可能是所謂白紙草案,而上述的讓步,早在計劃之中,這算不算是解決了問題?筆者說很多反對二十三條的人只是跌進了葉局長的圈套,很多明顯執行不了的法律,如上述的管有(inpossession)就犯法的條文,根本不能執法,因為令到所有需要保存資料及個人,如圖書館、新聞機構、互網商至個人都馬上犯法,這樣的法例可以執行到嗎?
諮詢文件中很多條文是寫下來作「講價」用途的,完全停止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才是誠意,現時只是玩弄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