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彭先生所居住的大廈最近收到屋宇署的修葺令,由於大廈未能成功組成業主立案法團,請問有沒有其他方法統籌維修工作?
答:業主組織法團以統籌維修工作是最理想的安排。法團乃一個法人組織,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成立。它的權與責在條例中已有明確的界定。由於權責清晰,法團在簽訂合約、監察管理及處理訴訟時,能有代表性。此外,法團向不合作的業主追討維修費亦較有效。
雖然如此,個別大廈會因不同原因而未能成立法團。但大廈業主乃可根據該大廈的公共契約規定,籌組維修小組進行維修。當大廈遇上重大事故,公契一般會訂出解決方法,如舉行業主大會,並在業主大會上議決維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