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很多貪官是通常用洗錢的方式,如商務合同、借貸或境外註冊空殼公司等,將贓款移到國外,這種「自己洗錢」方式在歐美是不被單獨定罪的,只會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非常不利於對洗錢行為的調查打擊。
第三,各國都十分歡迎境外資金流入,且希望這些資金能穩定地保留在其境內,以助經濟發展;資金流入國有時可能因本國經濟利益,不願滿足資金流出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
第四,根據外國請求調查、控制、沒收、返還財產,常需資產流入國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財力,有的國家因此態度消極,不願為挽回別國經濟損失付出資源代價。第五,一些國家對中共有政治偏見,將中國反貪與政治掛鈎,認為是政治鬥爭,不願配合中國追逃。
北京《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