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內地信託監管新解讀 過渡期可發老產品買新資產
銀監會資管新規
8月17日,原銀監會信託部向各銀監局下發了《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21世紀經濟報道》引述銀保監會信託部負責人作出解讀。
《通知》支援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融資類、投資類信託業務,以及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在過渡期內,允許信託公司發行老產品接續存量未到期資產,也允許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對以信託產品或其他資管產品作為受讓方受讓信託受益權的業務,視同資產管理産品嵌套業務,避免資產管理機構利用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相進行多層嵌套,監管套利。
同時,對投資於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視為資管產品嵌套,支援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另外,亦允許信託公司自主有序確定整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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