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陳錦昌指,雖然案中沒涉實際危機,但被告有意圖誘使他人相信該物體爆炸令身體受傷或財物受損,已觸犯法例;辯方所指被告放紙盒目的為籌款,被告通知報館時稱「我亦不知道內裏是甚麼,你派人查看」,惟當大批市民及警員靠近紙盒時,正藉大好籌款時機,在現場守候的被告卻逃去,裁判官認為其行為不合理,唯一可推論是被告因驚慌而逃。
控方案情指,今年六月三日晚七時許,電盈女職員發現店外有一個紙盒,寫上「敬請勿動,後果自負」,及簡短告示指有人遭電盈解僱,沒有足夠金錢予家人醫療費用,致親人逝世,希望得到援手。警方瞬即封鎖現場,拆彈專家拆開紙盒,證實內為兩塊磚頭。
案件編號:KCCC36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