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小江指村屋買賣潛在風險多不勝數,例如有僭建物、佔用官地、無滿意紙,買家應仔細了解,不應只考慮價錢便買,若明知有問題仍然購買,便需要承受風險。他指許先生只能與地下業主協調,地政總署針對單位釘契已經做足責任。
屋宇署回覆指一般新界丁屋只要不違反《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上限,便可獲豁免屋宇署批准以及渠務工程的條文規管,故屋宇署就涉事丁屋並無有關屋宇的批准建築圖則的記錄。而涉事屋宇渠務工程屬地政總署的管轄範圍,署方已將個案轉介元朗地政處跟進。
建築、測量、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姚松炎指,若經紀在售樓時已解釋單位未接駁化糞池,而許先生在知情下買入單位,事後很難追討。他指在買賣村屋時應注意當中潛在風險。
■記者潘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