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頭角一死兩傷斬人案 巴裔男生謀殺罪成 犯案時未滿18歲判囚20年
謀殺牛頭角道
2017年底牛頭角道公園發生斬人案,數名南亞裔人士持刀及鐵通襲擊數名巴基斯坦裔男子,釀成一死兩重傷。兩名沒有動手施襲的男子被指共同犯案,受審後被裁定謀殺及傷人罪成。其中涉向兇手指出事主身處位置的學生,由於案發時只得17歲,依例不一定要判處終身監禁;法官今鑑於該學生年紀及案中角色較輕,就謀殺罪判刑18年,加上傷人罪,總刑期20年。至於駕車接載兇手的另一被告則判囚終身。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案情涉及約8名兇手在公眾地方犯案,有實際的危險會殃及路人。而證據顯示死者當時只是路過,數名遇襲人士中有人認識死者,向死者打招呼,死者因此不幸同樣被斬,死於頸部和背部刀傷。兩名傷者的傷勢亦可致命,保命只是幸運。
兩名被告均沒有動手施襲,首被告Arif Aqib(24歲)被指接載兇手到場,次被告Mohammad Shahzeb(19歲)則被指向兇手指出事主所在的休息亭。控方指兩人都知道兇手持及會使用刀和鐵通,因此是與兇手共同犯案。審訊時首被告否認接載兇手,次被告則稱只是回家途中見人慌忙走避,兩人都說事主中有他們的朋友。最終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及傷人罪成。
法官判兩被告就傷人罪入獄8年,首被告另就謀殺罪判囚終身。至於次被告,案發時17歲,由於未足18歲,法庭有權就謀殺罪酌情判處終身監禁或較短刑期。法官認為適當刑期為18年,並與傷人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總刑期20年。
案發於2017年11月13日晚上11時,一班南亞裔人士持刀和鐵通,在牛頭角遊樂場襲擊一群巴基斯坦裔事主,起因涉及事發前的糾紛。25歲事主Waqar Hamed受傷身亡,另外兩名事主Singh Jaskarn Brar和Mohammad Yasin嚴重受傷。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規定,任何人被裁定干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有權酌情決定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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