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無牌經營可判監半年

蘋果日報 2006/08/13 08:00


據《食物業規例》,住宅不可用作食物室處理食物以供出售。任何處所涉及製造或配製食物,供作處所外進食,均需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以符合消防安全、食物及公眾衞生要求。無牌經營食物業處所,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加每日罰款900元。市民如發現懷疑無牌食物工場,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0000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