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警方於去年11月17日同志遊行期間,發現就讀電影系四年級的被告全身赤裸,站在灣仔軒尼詩道8至12號對出馬路,即場將他拘捕。
根據辯方立場,若被告擁有合理辯解,暴露身體不算猥褻行為。惟裁判官不認同,並舉例解釋,即使一位女演員在得到相關機構及觀眾批准及認可下,於舞台上赤裸作出挑逗的動作,該表演仍屬猥褻;表演性質不會因該表演預先獲批而有所變更,兩者應分開處理。
裁判官認為,根據現代社會尺度,一般心智成熟的人,均會認為被告露出陽具屬猥褻行為。而被告當日於車水馬龍的馬路旁、並在眾多人士視線範圍內露械,而且沒有預先在遊行前或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時,告知公眾將會露出下體,故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正待業,尚未有入息,一直由母親供養。案發當天他並無性騷擾其他人士。
案件編號:ESCC318/19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