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把輕微刮花 地盤工刑毀警方私家車囚7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刑事損壞罪掟花泵把
地盤工人被指去年萬聖節當天,在旺角街頭投擲雪糕筒,撞到警方用於執勤的私家車,令私家車泵把留下三道花痕。工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今午判刑,直指被告所為不但威脅涉案車輛上警員的安全,亦危害後方車輛,甚至有可能刺激在場示威者情緒,從而釀成衝突,判被告監禁7個月。
劉官判刑時指,雖然涉案車身損壞輕微,但被告黃兆昌(38歲)蓄意犯案,罔顧他人安全,案情嚴重。劉官指出,涉案警方私家車當時正在行駛,被告理應看到車上有警員,以及其所為會導致警員需要作出突然、即時、迅速的反應以避開,後方車輛也要設法避免碰撞。
劉官又指,案發時有示威者堵路,被告作案與此舉脗合,也可能刺激示威者情緒,令更多人加入堵路。現場除有他人起哄,警員亦需作出「全方位戒備」,被告所為或會導致衝突發生。
劉官表示,本案不涉人命傷亡,純屬僥倖,故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以及阻嚇性刑期,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基於被告獲多人撰寫求情信,讚揚他熱心助人,酌情減刑至監禁7個月。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並無預謀犯案,事件亦沒有嚴重損傷。被告遭還柙兩周,已感後悔,亦有所反省,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法庭決定判被告坐監,則希望判處較短刑期。
辯方又呈上被告本人、獲被告幫助的獨居長者和街坊,以及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會自發和區議員做義工,為長者維修電器、搬屋,以及陪同他們到醫院等。
裁判官劉綺雲一度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仍堅持說法,強調當時只是為了保護自己才犯案,沒看到被告現悔意。辯方回應謂,被告在報告內只是解釋其說法。劉官聞言問:「咁所以唔係真正悔意啦?」辯方最終確認,被告接受法庭裁決,承認當時是蓄意犯案。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犯案。被告早前自辯稱,當時只是打算移開阻路雪糕筒,為涉案車輛開路,只因車輛突然扭軚加速,他才會拋下雪糕筒。
被告又謂稍後看見有人下車衝前捉住他的手臂,繼而將他「揈落地」,頭撼地面,有人又從後鋤他的頸。被告自言當時已陷半昏迷狀態,只知有人「喺個頭係咁打」。直至被告遭拖上另一輛車,他看見一女兩男,但他們並未表露身份,更在車上對他施暴。被告早前庭上語帶哽咽說:「好驚好驚,唔夠膽講一句,唔想被人打死。」
惟劉官不信納被告說法,認為他當時行走方向與閃避車輛應走的方向相反,而且其肢體動作顯示他刻意將雪糕筒擲向涉案私家車,意圖損毀警方車輛。此外,泵把上的痕迹與雪糕筒造成的脗合,不會是由現場其他雜物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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