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人員,於去年12月喬裝顧客,到中環雲咸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惠顧食物及飲品,會社職員當時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亦無邀請其成為會員。
另外,牌照處人員亦發現會社中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相符,會社職員更未能在要求下出示有關註冊圖則,違反了《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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