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立法諮詢公眾 擬擴大範圍健康成年人亦可簽署拒絕將來維生治療

蘋果日報 2019/09/06 16:04

公眾諮詢預設醫療指示

食物及衞生局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展開公眾諮詢3個月。文件建議,沿用醫院管理局為罹患末期或嚴重不可逆轉疾病者而設的服務形式,讓病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作書面陳述,表明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部份維持生命的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等,但強調做法不等同「安樂死」。局方擬進一步擴大受眾範圍,只要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即使健康狀況良好,在包括醫生在內的兩名人士見證下便可簽訂和修改指示。如事主欲撤銷指示,則只須作口頭或書面通知。
諮詢文件提出,為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執行預設醫療指示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新法例訂明,如病人持有效預設醫療指示「正本」,救援人員必須尊重其意願,而在治療過程中,只要救援人員合理地相信並跟隨相關指示,都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另外,文件建議修改《消防條例》第7(d)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令救護人員復甦或維持病人生命的職責受醫療指示所規限,醫生和監護人意見亦不得凌駕病人意願。
根據醫管局指引,「維持生命治療」是指任何能延遲病人死亡的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起搏器、血管加壓藥、人工餵養等。文件建議,預設醫療指示容許病人在3種情況下拒絕接受以上治療,包括病情到了末期、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昏迷,和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
醫院管理局專責小組顧問醫生(預設醫療指示)謝俊仁強調,做法並不等同「安樂死」,「唔係話個病人得返3年命,話想死醫生就打支毒針畀佢,打完就死」,即使預設了醫療指示,病人亦不可拒絕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他指,雖然諮詢文件擬不限制健康人士簽訂指示,之後亦可無限次修改,但醫管局一般不鼓勵市民太早作出決定,以免跟不上病情變化。
食物及衞生局顧問(衞生)林啟忠指,立法用意在於確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效力,令病人自主權高於治療提供者的判斷。他指,不少前線醫護人員反映,臨床經驗遇過不少病人家屬質疑指示的真偽,反斥醫生見死不救,冀立法後可減少家屬爭議。諮詢文件建議,除了醫管局提供的範本表格,可視乎情況接納非官方表格,好處是保留於新法例制定前,和香港以外地區所作出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性,但指示必須清晰明確和符合標準。林建議,市民應盡量採用範本填寫,減少出錯機會,並隨身攜帶預設醫療指示正本。
被問到為何局方拒絕設立中央登記系統,反要求病人攜帶證明文件,期望醫護人員可自行發現,林啟忠僅指參考外國經驗,中央登記非主流做法,而長期病患者一般都會準備好「走佬袋」,認為做法可行。
有記者指出漏洞,若病人與家屬意見不一,刻意收起預設醫療指示正本,或對救護人員訛稱病人已口頭撤銷指示,醫護人員將無從得知,醫管局總行政經理(病人安全及風險管理)冼藝泉稱,法例無法解決家庭紛爭,冀家屬理解和尊重病人自主權。局方亦有責任提供足夠保障措施保護生命,如當場有人就預設醫療指示提出爭議,醫生或救護員應繼續提供治療,以待澄清。
醫學會前會長蔡堅認為,預設醫療指示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健康成年人,即使只需作口頭或書面通知便可撤銷指示,相信引起爭拗的機會也不高。他相信一般「好人好姐」及健康成年人,甚少要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做呢啲(預設醫療指示)要錢,要搵律師,可能要幾千蚊,唔相信會將個決定轉嚟轉去」。對於一些如患有癌症等嚴重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應有權撤銷之前的預設醫療指示,「我想到時唔放棄,救得就救」,才更切合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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