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反蒙面法示威被截查 職工盟幹事認藏伸縮棍判囚4個月
職工盟幹事鄧建華抗暴之戰反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去年10月6日市民發起反蒙面法遊行,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其間職工盟幹事鄧建華被捕,遭帶返警署後被搜出伸縮棍及索帶,其後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原定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鄧決定認罪,辯方求情透露他多年來熱心服務社會,支援外傭工作,協助他們追討欠薪及被剋扣的中介費等,獲職工盟總幹事高度評價。惟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指,伸縮棍殺傷力強大、並可重複使用,不適合以非監禁形式處理,判鄧即時入獄4個月。
被告職工盟幹事鄧建華(31歲),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控方今修訂控罪,刪去兩包膠索帶。
職工盟主席吳敏兒、秘書長李卓人等多名成員,今亦到庭旁聽。辯方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初犯,犯案時30歲,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辯方並呈上三封求情信,包括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蒙指被告2013年起加入職工盟,任職七年期間,有四年負責支援外傭工作、關心外傭議題,為他們追討欠薪、被剋扣中介費等。蒙對被告有高度評價,讚揚他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
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多名外傭聯合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到被告盡心盡力幫助外傭、不辭辛勞。而被告的大學同學信件則透露,被告畢業於嶺南大學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擔任學生會要職期間付出貢獻良多,一直社會服務;認為被告只因社會氣氛高漲,一時糾結而犯錯。
辯方強調,被告被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伸縮棍。雖然被告並非在最早階段認罪,但控辯雙方早已就認罪作出商討,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的減刑;被告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判處社會服務令,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對社會貢獻良多,寬大處理。
裁判官鄭念慈主動提到早前審結的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指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等法院於上月6日宣判的翁偉成案,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提及多項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判刑原則,指法庭應考慮武器數量、性質、擺放位置等。鄭官引述判詞指,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屬很嚴重的刑責,而被告受查時身處示威地方附近更是加刑因素。鄭官並即場檢視證物,用間尺量度伸長後的伸縮棍全長約52厘米,並一度押後案件,待辯方參閱有關案例。
辯方其後補充指,涉案伸縮棍存放在背囊,被告並非手執武器;並指伸縮棍的數量、性質並非如刀般嚴重。辯方續稱,伸縮棍是被告從九龍城行往事發地點途中在地上執到,絕無任何使用意圖。鄭官表明不接納「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的說法,只會接納他持有伸縮棍、並非手執及使用,但認為他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示威,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
鄭官判刑時指,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工作有熱誠、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朋友亦對他有正面評價。被告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認罪是在訂立審訊日期後作出,幸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鄭官稱考慮到高院案例、控罪判刑原則、武器性質、以及是否容易使用等,接納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該伸縮棍;但直言伸縮棍殺傷力強大、可以重複使用,最終以五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判監四個月。被告在犯人欄中與旁聽席的朋友揮手道別後步入囚室。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約200人在窩打老道聚集及堵路,警方到場驅趕,眾人逃跑。被告在多實街遭截停,被帶回旺角警署,在其背包左側袋搜獲一支伸縮棍及兩包索帶,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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