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詞中指,雖然逾八成的司法覆核案件,在申請許可聆訊中,答辯一方都不用出庭。但本案的司法覆核關乎是否罷免行政長官,涉及嚴重後果,加上關乎公眾利益,要盡快作出決定,故梁振英一方有需要出席聆訊作陳詞提出反對。何俊仁強調為公眾利益而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官卻不認同,反指若真的為了公眾利益,就不會就同一個議題,先後提出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但儘管如此,法官並不認為何俊仁需支付懲罰性訟費。另外,法官稱讚梁國雄用自己的人工去支持自己認為對的目標,但不相信他會因要付訟費而破產。案件編號:HCAL83、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