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情報科警員將出庭作供 控方求不向辯方披露身份:「畀咗出去返唔到轉頭」
張卓勤刑事情報科刑事損壞匿名
前年8.5全港三罷當日凌晨,五男女涉向荃灣區的交通燈噴漆,被拘控刑事毀壞、無牌管有無線電等十宗罪。案件已排期今年8月開審,控方早前申請不向辯方披露涉案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但被拒絕,今申請覆核裁決。控方指,情報科警員工作範疇敏感,「(資料)畀咗出去就返唔到轉頭」,與公眾利益攸關。惟辯方質疑,控方未能提出實際的安全風險,且披露證人資料乃控方責任。裁判官黃士翔下周五裁決。
五名被告包括報稱自僱的劉佳妮(32歲)、無業漢陳祖澤(22歲)、汽車維修員黃榮津(27歲)、大學生冼迪(22歲)及水吧服務員羅永恆(22歲),共面對包括刑事損壞、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等十項控罪,被控於前年8月5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嘴道交界犯案。
控方的申請涉及六名刑事情報科的警員,包括拘捕(AO)、處理證物(EO)及觀察警員(SO),有關資料涵蓋警員的姓名、警員編號及職級,控方承認部份AO及EO的資料已交予辯方,但SO的資料則從未披露。裁判官王詩麗去年11月裁定,控方須披露相關警員的資料,理由是控方沒提出實際例子證明披露警員資料有實際的安全風險。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今指,已向法庭呈交刑事情報科總督察的誓章,內容涉及情報科警員可能面對危險情況的例子,牽涉警方行動機密,但權衡下仍向法庭披露,希望法庭考慮情報科警員與一般警員有別,披露他們身份會有一定風險損害公眾利益。張強調,警員資料與一般實體材料有別,「畀咗出去就返唔到轉頭」,雖然辯方承諾只將獲取資料用於審訊,但他強調,即使是非故意的洩露亦不可接受。
張指,理解辯方或須查核警員證人過往作供曾否被批評,以此作為盤問材料;為此,控方承諾透過誓章「做晒不同查找、所有嘅搜尋配搭,做晒畀被告」,並確認法庭過往不曾對本案證人有負面評價,強調此乃比一般做法「更額外」。裁判官黃士翔質疑,「職級對披露嘅風險有咩關係?」張同意職級與公眾利益沒有關聯,但姓名及警員編號則有。
辯方大狀郭憬憲回應指,不滿控方是次申請並無提交政務司司長簽署的公共利益豁免證書,明言應「有規有矩」;此外警員上月被起底事件的增幅是0%,看不到實際的具體風險。對於控方協助查找警員是否被批評的資料,郭質疑控方未免低估辯方的工作,揚言「判詞可能冇寫、報紙可能報漏」,但律師團隊或旁聽市民可能認得該名警員曾被批評,否認便失去公眾監察,形同虛設,「公開審訊就冇意思」。
另一名辯方大狀黃錦娟則指,若控方查找的資料顯示證人從沒被批評,辯方根本沒基礎反駁、無法作進一步跟進;況且若有關警員一直擔任刑事情報科,過往一直以匿名作供,公眾領域根本沒可查找的資料。再者,任何控方披露的資料,辯方一向只可用作於抗辯之用,此外司法制度的基石,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王續指,控方今以更大公眾利益為由,要求法庭偏離該原則,卻無法提出實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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