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小姐受僱於一家零售店剛滿四年,每月薪金包含底薪及與營業額掛鈎的佣金。基於公司最近營業額未如理想,歐小姐被公司裁員解僱。請問其遣散費該如何計算?
勞工處答: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便有權獲得遣散費。(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其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每年最高獲萬五元
一般而言,按月計薪的僱員,遣散費計算方法為:
每為僱主工作滿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可獲其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15,000,以較少者為準。
法例亦對僱員可完全追溯服務年資及遣散費的最高款額作出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