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稱,39歲被告陳傑華與姓李事主原是情侶,二人拍拖兩年後,去年年初關係告終。被告之後多次聯絡前度,欲追問她提出分手原因,均不得要領,心煩及不快下才愚蠢犯案。
辯方續指,大學修讀藥物學的被告,2008年加入消防處任救護員,工作表現良好,他曾離婚,每月要支付贍養費,定罪後很大機會失去工作;由於救護服務沒私人市場,其工作及專業前途將大受打擊。但裁判官指被告於凌晨時分製造滋擾,案情嚴重,其中一天分別於凌晨1時許和5時犯案,加重刑責。
案情指,被告去年8月24及26日共3次致電報假案,警方調查後,28日在大埔太和路大埔救護站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與前度分手後不開心,犯案是想為她製造滋擾。
案件編號:KCCC423/17
■記者伍嘉豪、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