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地兩檢】人大常委不以普通法作決定 律師會憂損《基本法》原則
律師會一地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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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批准香港與內地就西九一地兩檢達成的合作安排,大律師公會翌日深夜即就事件發聲明,炮轟指未就一地兩檢的「確認」提出任何法理基礎及理據。事隔半月,香港律師會今日(18日)亦就一地兩檢安排發聲明,認為基於香港的利益,當局需釐清「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指香港慣用普通法作出決策,司法判決書會詳盡解釋判決理據,若人大常委用不同模式,就會產生逐漸損害《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的風險。
「一地兩檢」關注組發言人陳淑莊認為,律師會的聲明不長,但至少指出政府要更清楚交代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認為有關說法「值得政府好好反思」,因為早前大律師公會亦已發聲明指出一地兩檢欠缺法律基礎,她希望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稍後為「一地兩檢」進行第三步,即進行本地立法時,必須提出更充份的法律基礎。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律師會發表聲明,顯示會方也認為當局就一地兩檢提出的理據仍不足,現時做法有可能違憲。郭認為現時處理一地兩檢的做法是違憲,「除咗修改基本法之外,我都唔知道可以做咩令佢(一地兩檢)變成合憲。」他不評論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就一地兩檢發聲的時間是否及時,但認為兩個律師團體已發聲,立場亦近乎一致,故希望政府可以三思,而非在立法會硬闖。
特區政府晚上發聲明回應指,香港與內地在商討「一地兩檢」安排的過程中,一直同意有關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及並不違反《基本法》。經過深入研究後,雙方同意採用「三步走」的方式,落實「一地兩檢」安排。政府會繼續細心考慮社會各界(包括香港律師會)的意見,以及在採取適當跟進行動以推進「一地兩檢」的相關工作時,適當回應公眾的關注。
【律師會就「一地兩檢」安排的聲明全文如下】
1. 「一國兩制」是個獨特的概念,它容許兩個不同的法制同時並存。而香港社會有強烈共識,在兩地法制相互尊重的同時,香港普通法傳統的獨特性亦應在《基本法》框架下得到維護。
2. 內地和香港司法制度的差異,於近期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於2017年12月27日確認廣深港高鐵(“高鐵”)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內設立「一地兩檢」安排之決定(“《人大常委決定》”)的討論中,可見一斑。
3. 香港律師會理事會認同高鐵及「一地兩檢」安排所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效益與優勢。但是,理事會認為基於香港的利益,當局亦需釐清「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則為其常設機關。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上述憲法制度(1)。
5. 《人大常委決定》指出,在檢視香港與廣東省就高鐵簽署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時,已充份考慮香港及內地相關機構對設立內地口岸區、通關安排的意見,以及其憲法和法律上的理據。人大常委確認《合作安排》在內地法律下屬合法和合憲。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人大常委決定》,已肯定《合作安排》,以至「一地兩檢」的安排,皆符合中國憲法及《基本法》。
7. 然而,香港要面對的法律議題是,這種於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的程序,是否符合普通法的法治理念及《基本法》。
8. 在香港,慣用普通法作出決策,司法判決書內會詳盡解釋作出其判決的理據。若人大常委的決定採用或被視為採用不同的模式,則會產生逐漸損害《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的風險。
9. 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把上述憂慮清楚地向內地相關機構傳達,從而進一步澄清「一地兩檢」安排於《基本法》下的法理依據。
(1)參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2HKCFAR300(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於345B-C頁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