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就遭遇以上情況,她投訴稱,早前為兒子向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繳付意外保險保費,其子於今年八月十二日簽署投保書,保險公司職員當時並未清楚說明保費數額,只稱一年約一千多元,她遂按照以往向友邦購買保險時的做法,先開出一張一千元的支票,餘數待保險公司職員核實保費全數後才清付。
爭拗生效日
她說,保險公司職員當時聲稱,保單會於支票過數後即時生效。她其後亦確證,友邦於八月十三日將支票過數,故她一直以為保單已於當日生效,數日後她以現金交付保費尾數。
林女士稱,八月二十四日,其子遭遇意外,手部受傷要接受治療。其後她為兒子向友邦索償,但友邦最近通知她,其子的意外保險保單於八月二十六日才正式生效,並非八月十三日支票過數當天,故不會賠償。
林女士道:「職員明明話張單第一次過數後即刻生效,點知根本唔係,好彩受傷唔重,如果嚴重咁點算?」
友邦保險函覆本報詢問表示,林女士兒子八月十二日簽署投保書後,友邦保險至八月二十六日才收到該保單的全數首年保費一千三百八十八元,惟林女士兒子於八月二十四日、即投保日期與繳清首年保費之間發生意外,故友邦保險未能就保單作出賠償,而且,保險公司接到客戶的投保申請書及所需保費後,仍需將申請書交給核保部評審保單風險,才會發出保單,受保人始可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