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國華(62歲)早前承認在選舉文件作出虛假陳述以及使用虛假文書兩罪。裁判官昨指判刑時考慮到被告年齡,及其報告內容正面。案情指市民若要參與鄉郊代表選舉,須獲最少五名該鄉村選民提名。被告2003年起擔任西貢區大街(西)鄉郊代表,並報稱居於區內胞妹經營的雜貨店內。
去年11月16日,被告遞交提名表格參選,報稱居於上述雜貨店,又聲稱他妻子、外甥女、弟婦及兩名鄰居都是提名人,並於同月21日的確認程序上再次表明居於上址,惟他翌日要求退選。廉署接獲投訴後拘捕被告,警誡下他承認當時已搬離大街(西),且冒認外甥女及弟婦簽名。
案件編號:KTCC929/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