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海務及離島區的被告吳麟光(53歲,圖),承認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3月至5月期間,未經許可先後向三名前任或現任下屬索取共七萬元貸款。
被告未有聘請律師自行代表上庭,向裁判官呈上兩頁紙的求情信。裁判官閱後指,被告因經濟原因犯案,並指被告在消防處服務多年,加上案中事主亦沒有損失,故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先向兩名任消防隊目的前下屬分別借三萬元,兩人均認為他的要求不恰當,於是拒絕。被告再向當時的直屬下屬一名總隊目借貸一萬元,對方相信他確有經濟困難,於是答應,數月後被告還款。廉署於去年九月接報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ESCC485/19
■記者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