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園外判商認圍標罰款3.7萬
海洋公園競委會合謀定價圍標
海洋公園於2017年決定將文書工序數碼化及自動化,並就相關資訊科技服務進行招標,惟有參與投標的公司涉嫌在過程中合謀定價,遭競委會入稟控告。涉案公司及董事早前去信競爭事務審裁處,承認合謀定價,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法官今頒下判詞,下令涉案公司罰款3.7萬元,並須於7天內向所有員工發放《打擊圍標》及《嚴打瓜分市場》等小冊子,以及安排員工出席競委會講座等。
兩名答辯人包括涉案公司Quantr Limited及其董事張民傑。根據承認案情,海洋公園於2017年計劃將文書工作程序數碼化及自動化,決定採購Nintex資訊科技服務,並就相關資訊科技服務進行招標。Nintex的區域經理H向海洋公園介紹兩間Nintex代理商,包括公司B及Quantr。海洋公園遂於同年6月透過電郵邀請兩間公司就服務投標。
H隨即聯絡張民傑,要求他與B公司的董事合作,例如「你將會定甚麼價」、「他將會定甚麼價」及「誰會中標」等。H並向張揚言,即使B公司中標,亦會由Quantr執行涉案標書。標書最終由Quantr投得,而H、B董事與張之間的協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違反《競爭條例》中「第一行為守則」。
「第一行為守則」是指如某協議或經協調做法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不得訂立或執行該協議,亦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相關行為包括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
競委會及兩名答辯人早前去信法庭,基於上述同意案情,要求法庭頒令Quantr違反「第一行為守則」、而張則參與其中;下令Quantr支付罰款3.7萬元;競委會原本另申請向張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他出任董事等,最終雙方同意終止申請。
法官陳靜芬在判詞中指,涉案圍標標書的金額少於15萬元,且只維持短短數個月,而Quantr在展開訴訟程序後願意與競委會合作,亦同意採取措施確保員工行為符合《競爭條例》,故認為3.7萬元罰款屬合適。
競委會於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前,曾向Quantr提出以帶有若干規定的違章通知書來處理其法律責任,惟Quantr拒絕承諾遵守相關規定。而Nintex亦透過前僱員H參與是次合謀行為,但因Nintex調查期間一直與競委會合作,並接受違章通知書,承諾採取措施加強其競爭合規計劃,因此於本案中免被起訴。
另外,競委會是從Quantr以外的另一名投標者、即公司B得知有關合謀行為,公司B根據競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申請寬待。競委會據此與公司B訂立寬待協議,訂明競委會不向公司B、其高級人員或僱員展開尋求施加罰款的法律程序,以換取他們的合作。競委會亦因此沒有對該公司B等人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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