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地塑膠廠東主聲稱因曾遇劫重傷,回港購買伸縮警棍傍身,卻不知屬於《武器條例》中的違禁武器,擬帶返內地時在羅湖被海關截獲拘捕,東主去年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兩個月,高等法院法官昨日批准其減刑申請,改判東主罰款二千五百元。
三十四歲上訴人鄔劍雲於去年十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的罪名。他本欲向高院法官翟克信爭取推翻原有認罪答辯,他投訴購買伸縮警棍時,店東完全沒有警告他那是違禁武器,又解釋自己曾在內地遇劫,遭賊人用刀插傷背及骨裂,因此購買伸縮警棍放在內地,一時不覺才帶回港。
翟克信法官查看伸縮警棍,並向上訴人強調不知法並非辯護理由,只可視為求情因素,法官同意原審引用的判例偏嚴苛,批准減刑改判罰款。上訴人其後仍歸咎售賣警棍的店東,稱「唔講清楚畀我聽好唔公平」。
案件編號:HCMA114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