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表新的《檢控守則2013》取代09年發佈的《檢控政策及常規》,當中新增兩個章節,包括「剝削他人案件」及「公眾秩序活動」,其中有條文寫明除非集會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方可提出刑事檢控。
「公眾秩序活動」條文重申香港民居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均受《基本法》廿七條保障。如果有聲稱指某人干犯的罪行涉及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當局有明確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
條文明確寫明「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重申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必須在「符合社會利益維持公眾秩序」和「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