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廸被DQ】一文睇清政府6大理據:自決違《基本法》
基本法朱凱廸自決一國兩制港獨DQ村選
港府周日晚上發出新聞稿,公開反駁朱凱廸的理據。王子俊攝
拖延幾日,選舉主任終以16頁文件,解釋DQ朱凱廸參加村選的理由(英文10頁紙、中文6頁紙)。朱凱廸早前回應選舉主任提問他對港獨的立場時,引用《基本法》第158及159條,指自己提倡或支持推動,包括但不限於,修改這兩條條文,作為中共封殺真普選後,港人自決前途的目標。他並表明,港人按《基本法》第27條,享有言論自由,故他不能反對別人和平主張港獨,質疑選舉主任無權追問他這方面問題。
港府晚上發新聞稿,公開反駁朱凱廸的理據,引述《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四)條,指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任何修改,均不得牴觸「一國兩制」原則,指明「自決」或主張港獨可以作為選項,均不符合《基本法》,亦牴觸「一國兩制」。就朱凱廸質疑村選選舉主任無權以「確認書」DQ參選人,港府指選舉主任是根據相關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有關決定,港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這次決定。
根據政府回覆朱凱廸的16頁中、英文文件,選舉主任指朱凱廸以不能反對別人「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港人的一個選項,又引用朱凱廸2016年在網媒《立場新聞》發表的文章內容,指他倡議突破《基本法》框架,均是DQ他的理據。
●朱凱廸的臉書曾於2016年7月30日,與香港眾志及劉小麗作出題為「主權在民 守護人權 捍衛自決未來的選擇」的共同聲明,當中內容表明支持香港獨立作為香港人自決前途的一個選項。
●朱凱廸於2016年10月31日在《立場新聞》刊登的文章中指出,民主自決正是要敢於突破基本法的框架,無論是修改基本法,還是進一步討論香港的主權問題,主導權應在於香港人,而非北京或任何代理人,如中聯辦、特首參選人的手中。
●朱凱廸在2018年10月12日的臉書帖文寫道:「我自己當時至今的立場都是,我並不支持港獨,但我認為,香港人應該決定自己的命運」。
●由於每個個案均需要在提名期時作考慮及評估,所以朱凱廸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提名獲得有效或他在立法會的宣誓本身,並不足以決定他日後任何提名的有效性;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結束後的發展和其他相關資料,亦是決定朱凱廸提名是否有效的考慮因素。
●朱凱廸沒有正面回應作為鄉郊代表選舉準候選人,是否提倡或支持獨立是「自決」的一個選項
●朱凱廸的回覆經過客觀考慮後,可理解為他是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