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失主反口減報酬 女子拒交出今脫盜竊罪
盜竊身份證黃春椅
女子拾獲港女身份證後,透過微信得悉對方願付酬取回,後來雙方議好報酬為400元,惟見面時失主臨時反口,只願付款350元。女子不滿即拒交出身份證並離開,結果被裁定盜竊罪成。女子早前提上訴,高院法官今指失主違反協議在先,上訴人有權認為她在法律上可因此不將證件直接交還給物主,其行為不得被視為不誠實,也無證據顯示她會將身份證據為己有,故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據判詞提到,事主從內地返港後發現遺失身份證,遂要求內地的朋友在微信替她發放信息尋找並表明有酬勞。上訴人黃春椅及後聯絡事主並相約見交收證件。惟兩人見面後事主只肯付350元酬勞而非議好的400元。
法官指上訴人從沒主張在道義上可剝奪事主的身份證,但事主本同意向黃支付400元以換回身份證,而口頭協議具法律效力,當中涉及的便是法律問題而非道義問題。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如「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而挪佔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惟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上訴人已與事主達成口頭協議一事。
至於上訴人未有向事主交還身份證便轉身離去,上訴一方指她可能只是一時意氣,也可能是類似市集議價過程中轉身離去逼使另一方妥協的策略。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當時的心態如何,尤其是她轉身不久即遭截停報警,由此衍生不同可能性,難以證明她意圖永久剝奪事主的身份證。
雖然「管有他人身份證」本身也屬刑事罪,但上訴人只是在事主反口後決定不按協議交還,不一定打算永久保管該身份證,她可以將身份證交給警方或棄置於郵筒內,法律上她並無責任將失物直接交給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