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無納豁免 實為僱傭 實習生依法可享最低時薪

蘋果日報 2011/04/29 00:00


商人以實習計劃名義,零薪金招聘大學生,法律界人士踢爆,指零薪金不代表不是僱傭關係,例如僱主對僱員有工時規定,因此若時薪低過28元,又不在法例豁免範圍內,便違反最低工資法例。僱主團體則力撐指僱主為回饋社會,才會提供實習機會,並非以實習之名剝削員工。
僅兩類學生納豁免範圍
勞工處法定最低工資指引列明,兩類學生會被豁免納入保障範圍,包括計學分的實習學員以及某類工作經驗學員。實習學員是指該學生進行本地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或居於香港並進行由某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實習,而實習會計算學分。
某類工作經驗學員是指該學生現正修讀本地教育機構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專上課程,或居於香港,並修讀學位或更高程度的非本地學術資格全日制教育課程;該學生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並為期不多於連續59天。指明本地教育機構包括八間大學、香港演藝學院、《專上學院條例》註冊認可專上學院等。
本身是大律師的前任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鄺志堅指出,21Concepts公司所招攬的實習生,非最低工資條例豁免範圍之列,該公司以低於時薪28元請人,實有違反法例之嫌,他說:「唔係話冇人工就代表勞資雙方冇僱傭關係,仲要睇僱主有冇其他工作要求,例如工時規定等。如果零薪金就可以過關,啲僱主咪好易走法律罅?」
勞工處指最低工資條例雖不適用於與機構沒有僱傭關係的人士,但雙方如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僱主仍須履行他在有關法例下的責任。
工業總會副主席劉展灝表示,僱主為回饋社會,才會提供實習機會,「佢哋冇工作經驗,仲要安排資深員工教佢……年輕人唔係即時有成績、有生產,公司都係抱住幫助社會嘅心態去請」,指僱主並非以實習之名剝削員工。他續稱,香港是自由社會,「如果冇人工,你咪唔好去做囉!」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