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今次的主要上訴理據是鄭紀天失職,她的胞姊早前在高院的上訴聆訊中作供,公開投訴曾在的士上,遭鄭捉着她的手觸摸陽具,落車時鄭又企圖吻她,幸她成功避開。代表李上訴的大律師黃達華昨在高院表示,李在去年4月被還柙,惟有靠胞姊聯絡,5月12日決定聘用鄭作法律代表。翌日胞姊與鄭在卡拉OK見面,至凌晨3時二人乘的士離開。
黃指胞姊曾向鄭展示相片,說明事主曾向李使用武力,並非善男信女,但之後沒有人向她索取相片呈堂;事主曾向李發短訊「都想你冇咗份工」,李曾着鄭聯絡警方取得相關短訊紀錄,但終沒有下文;鄭在盤問證人期間帶出一些問題後,卻沒有向李索取進一步指示。
黃認為上述資料若呈堂,或影響原審裁判官判斷事主的誠信。處理上訴的高院暫委法官彭寶琴,引述鄭及一名彭姓律師行文員提交法庭的誓章,內容涉及承認曾收過客戶一些指示,但認為毋須跟進。彭官昨聽畢黃的陳詞後,決定傳召鄭於下周一出庭。因本案曾被拘押31日的李,於08年加入警隊。
案件編號:HCMA4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