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官判刑時指被告韋秋盈(41歲)無悔意,故沒減刑空間,又強調襲擊警員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莫官亦指,遇襲偵緝警署警長盧嘉昇案發時穿長袖衫,仍遭被告咬至擦損及瘀傷,傷勢「一啲都唔輕」,可想像被告咬時有多大力,形容被告「好似發咗狂咁」。
莫官裁決指接納涉案警員證供,認為各人供詞與閉路電視內容脗合,被告的說法則不合情理。惟盧在盤問下承認無法肯定被告是否有心踢他,故沒向醫生透露腳遭踢傷;另一警長盤問下亦承認被告踢腳的動作太快,盧亦未有投訴腳傷及即場指稱被告襲警。莫官認為警員證供均沒排除被告是因掙扎而踢盧,控方未能證明她有意襲警,故裁定被告涉踢盧的襲警罪名不成立。莫官又認為是被告和警員拉扯間失平衡後雙雙跌倒致肋骨骨裂,不認為有警員曾使用過份武力。
辯方求情形容案情特殊,被告與母親因不獲准離開而感恐懼,她們遭警員擋住去路及包圍,正常人面對如此情況也未必可作冷靜判斷。辯方亦指,被告獲醫生告知,其肋骨傷勢只能自我康復,至今仍未痊癒。被告任職空姐,被指於去年11月29日在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犯案。
案件編號:KTCC2076/19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