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若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
廉署稱,網民自發在網上平台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訊息,不會構成罪行。
不過,若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網上平台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促使其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該發佈便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廉署亦提醒候選人,利用網上平台作競選宣傳時,如顯示某人或某組織對候選人支持,候選人必須事前取得相關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
但若網民出於主動在候選人的網上平台發佈的選舉廣告內,作出回應或表示「讚好」,以表達對候選人的支持,候選人毋須事先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但候選人不得修改相關內容,除非事先取得網民的書面同意,否則該候選人便屬違法。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