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t Check︱李家超斷章取義 錯引美國案例為警改傳媒定義護航
警改傳媒定義李家超記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網誌為警方修訂《通例》中傳媒定義辯解,聲稱是為免有人魚目混珠,更引用美國案例,指當地法院最近有判決都認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不過翻查有關判詞,法官之所以有上述講法,其實因為當時正審議一道限制當地警方拘捕及驅散記者權力的禁制令,案件情況與港府現時以「官方認可」篩選香港記者基本採訪權完全不同。
李家超在文中指,修改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是為了讓前線人員更快辨識「傳媒代表」,以向其提供「特別採訪安排」,容許記者進入公眾不得進入的封鎖區採訪,強調並非為記者作定義。他聲稱,過去有人假借採訪為由魚目混珠,阻礙警方行動,更增加警員受襲風險;他隻字未提學生記者、公民記者等,但指「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
李又以去年7月1日有「自稱『記者』的人」涉嫌參與衝擊立法會,而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為例,指控有自稱記者卻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在去年8月,城大學生會編委會一名攝影記者,在住所被警員上門拘捕,指其涉及在7月1日衝擊立法會,負責案件的高級警司李桂華當時更直指,學生記者有否穿反光衣和佩戴記者證,與案件無關。
而李家超所引述的美國案例,是來自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案件源於今年在波特蘭爆發的連場Black Lives Matter示威中,當地執法機關屢次針對現場採訪的記者,於是觸發有記者集體上法庭對執法部門興訟,最終獲區域法院在8月批出一道臨時禁制令,除非有合理根據相信該人已犯罪,否則禁止執法機構對採訪中的記者作出拘捕、威嚇拘捕、使用武力及驅散,並禁止因記者拒絕被驅散而作出拘捕。
當地政府之後上訴,申請暫緩執行有關禁令,所以上訴庭其實是考慮到有關禁制令會限制執法部門驅散和拘捕權力,才同意政府所指,如未能清晰界定誰可被稱為記者,「禁制令會對執法人員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並因此批准暫緩執行;不過李家超在網誌以中文引述判詞時,卻省去「禁制令」一詞。
事實上,同案亦有一位法官頒下異見判詞,指原審法院在釐清事實時,已得出禁令不會損害執法行動的結論,認為政府未有足夠理據反駁,因而反對暫緩。
而香港現時的情況與美國該案大相逕庭,不但並無限制任何警權,反而在「官方認證」的篩選下,將有大量記者失去基本採訪的權利。有關美國判詞根本並非指在無確定標準下容許記者採訪,會傷害執法人員,李家超抽出判詞的一句為在香港篩選傳媒辯解,實有斷章取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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