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的年報顯示,去年接獲對廉署人員的指控,55%涉行為不當、38%涉疏忽職守、5%涉濫用權力。委員會去年曾審議25宗投訴共67項指控,確立的4宗個案中,一名廉署人員被指未有在檢取物品清單上記錄兩項物品的資料;一名廉署人員及其上司在結束調查一宗個案前,未有徵詢法律意見。
一名廉署人員處理貪污舉報時與舉報人以電話對話,未按對方要求提供全名。年報披露,投訴人舉報貪污,因不滿調查人員的處理手法,要求更換個案主管。兩周後投訴人再向廉署查詢,當時接電話的另一廉署人員被指態度粗魯,未按投訴人要求提供全名,又拒絕將電話轉駁給上司。4宗確立屬實的個案涉及6名廉署人員,其中5人被訓示,另1人因已開始退休前休假,獲不予訓示。